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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发出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针对美专利巨头交互数字与小米专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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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3-11

图片来源: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3月3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发出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小米通讯技术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小米”)与交互数字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交互数字”)在武汉打官司期间,禁止“交互数字”在全球范围内提起相关诉讼,以排除不法干扰和诉讼妨碍。

“交互数字”注册成立于美国,拥有无线通信技术和视频编解码技术,并参与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该公司曾向中国发改委承诺:将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条件,向无线通信标准专利实施者发放实施许可。从2013年开始,“小米”作为无线通信标准专利实施者,和“交互数字”就专利许可进行了多轮谈判,无果。

2020年6月9日,“小米”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提请就专利许可使用费进行裁决。7月29日,“交互数字”向印度德里法院起诉“小米”专利侵权并寻求许可费率争议裁决及禁令救济。8月4日,“小米”向武汉中院提出禁诉令保全申请。9月23日,武汉中院作出裁定,要求“交互数字”立即撤回或中止在印度针对“小米”申请的专利许可费率裁决及禁令,且不能在全球任何法院针对“小米”申请专利许可费率裁决及禁令。如违反裁定,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裁定认为,“小米”注册地位于中国,且关联公司之一位于武汉市,武汉中院有管辖权。该案是中国受理在先,印度受理在后,在国家间发生平行诉讼时,原则上应该由先受诉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在本案审结前,暂时禁止“交互数字”提起诉讼,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损失。

随后,“交互数字”提起复议,2020年12月4日,武汉中院驳回了复议申请。

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谈判中,公平、合理、无歧视规则为众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成为各国共同遵守的国际惯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表示,中国发出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管辖适用和裁决依据合法、合理,符合国际惯例,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知识产权竞争提供了司法保护。


禁诉令背景

2020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作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首个“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裁定,并开创性地适用了“日罚金”措施,确保了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该三案裁定明确了“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和考虑因素,为建立健全中国“禁诉令”制度作出了案例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

2018年1月,华为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不侵害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请求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2018年4月,为反制华为公司的本案诉讼,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9年9月16日,南京中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确定华为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期间,2020年8月27日,德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供、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持有相关移动终端,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等。该判决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万欧元担保后获得临时执行。当日,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综合考虑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于48小时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按日累计。康文森公司提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驳回复议请求。



本案裁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在充分尊重并切实履行本案裁定的同时进行了积极商业谈判,达成了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结束了在全球多个国家的所有平行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以及多赢的社会效果。

来源:长江日报讯(记者耿珊珊 陈勇 通讯员王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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