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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侵害肖像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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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9-18

提到肖像权,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就是面部特征。如果运用时下流行的“AI换脸”技术将面部进行更换,仅保留装饰装束、身体形象及场景环境等,构成肖像侵权吗?运营者擅自将含有肖像权人肖像的视频存储在应用程序中作为可供用户选择使用的合成视频要素模板,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林某系某短视频平台网红,某天发布了一段自己身穿古风汉服、带着完整古风妆容出镜的视频。之后不久,林某在被告南京某公司运营的一款“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中,发现了含该短视频中外部形象的视频要素合成模板。不特定用户付费成为小程序会员后,即可将该视频模板中林某的面部进行替换,形成面部特征不同但其他内容与原视频相同的“AI换脸”视频。林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比原告发布的短视频素材,结合“AI换脸”视频中未被修改的装饰装束、肢体动作及场景细节等要素,可以识别出视频中身体形象所对应的主体系原告,故原告对该身体形象享有肖像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含有原告肖像的视频存储在“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中作为供不特定用户选择使用的视频要素合成模板,系利用“AI”信息技术手段编造或者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后果,综合考量原告的网络知名度及商业价值,法院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心语

肖像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须具有充分指向性。“AI换脸”技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操纵、修改视频、影像数据,对特定个体的面部形象、身体形象甚至声音语调等进行分解,又将其与他人的形象特征进行融合、拼凑,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高度逼真的图像、视频,破坏了人的特定空间性、肖像与身份主体的同一性。对于“AI换脸”后的身体形象而言,虽然其所对应的面部形象发生改变,但如果一般社会公众结合未被修改的场景细节、装饰装束、肢体动作及特殊印记等,能够将该身体形象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则该身体形象可作为肖像权的客体,受肖像权制度保护。

本案中,林某的身体形象因特定的场景细节、肢体动作而具有可识别性,是肖像权客体。案涉微信小程序提供的“AI换脸”服务使林某有被不特定用户肖像侵权之虞,构成了对林某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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