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
定义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理由和提交新的证据,否则,可以不予考虑。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国家制定专利无效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能作出的错误授权,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广大人民的利益。
专利无效宣告的常见理由
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2、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发明创作的完成依赖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获取或者利用的遗传资源;
3、该专利权的授予将导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或者专利权的申请人不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4、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一条款的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系在中国完成,专利权人未事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 密审查即向外国提出申请;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或者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或者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7、被授予的专利权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8、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9、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其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的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10、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1、独立权利要求未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